条约在中国内地与港澳台适用之比较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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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袁古洁[1] 

机构地区:[1]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系

出  处:《法学评论》2002年第5期129-137,共9页Law Review

摘  要:香港、澳门和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属下的地方行政区域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后享有部分缔约权。国际条约在香港特区不能直接适用 ,其地位低于制定法。澳门特区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是直接适用与转化适用相结合 ,条约地位优于澳门本地法。台湾法院将条约视为特别法 ,可以直接适用。中国缺少宪法性规范来调整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条约在中国内地的法律地位具有不确定性 ,中国亟需确立有关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地位的宪法性规范。

关 键 词:国际条约 直接适用 宪法 国内法 制定法 法性 地方行政 中国内地 港澳 地位 

分 类 号:D993.8[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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