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界定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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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秀兰[1] 刘湘琛[1] 

机构地区:[1]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出  处:《行政与法》2002年第9期89-91,共3页Administration and Law

摘  要: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所应承担的责任。关于如何正确地界定缔约过失责任,理论上尚存在着混沌、模糊之处。本文分析了缔约过失责任与商业风险的关系,区别了缔约过失责任和缔约阶段的侵权责任,阐述了在合同有效成立的情况下也可能追究缔约过失责任,从三个不同的角度缔约过失责任进行界定。

关 键 词:缔约过失责任 商业风险 侵权责任 合同的有效成立 

分 类 号:D923.6[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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