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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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祝二军[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9-13,共5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2004年9月6日,“两高”出台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该《解释》的颁布实施,对于依法惩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淫秽电子信息犯罪 司法解释 刑法 中国 淫秽物品 定罪量刑 

分 类 号:D924.36[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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