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议定原则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效力认定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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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何树志 张尚谦 

机构地区:[1]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出  处:《人民司法》2004年第10期71-74,共4页People's Judicature

摘  要:夏某曾于1995年承包邻村青坑村的采石场,因承包期间多次与青坑村村民和村委会发生矛盾,双方中途解约。2002年6月,青坑村改选村委会,夏某欲再次承包,遂与青坑村的村委会主任李某等村委员商议,由夏某在青坑村的堂叔郑某出面,以郑某的名义承包采石场后,由夏某实际承包经营和缴纳承包款。2002年7月,李某在未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的情况下,以村委会的名义与郑某签订了承包协议,将采石场发包给郑某,承包期为10年。

关 键 词:民主议定原则 农村土地管理 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效力 中国 

分 类 号:F321.1[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D92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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