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稽核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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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对外经贸财会》2004年第10期30-30,共1页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快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进度,简化出口退(免)税程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8月1日起,出口企业在向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前,不再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签章。出口企业在货物报关出口后,直接向其主管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

关 键 词:出口退税 中国 稽核程序 税收减免 出口企业 纳税申报 出口贸易 

分 类 号:F752.5[经济管理—国际贸易] F752.62[经济管理—产业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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