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权消灭说vs抗辩权发生说——诉讼时效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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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史浩明[1] 张鹏[2] 

机构地区:[1]苏州大学法学院 [2]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11期59-60,共2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诉讼时效,又称消灭时效,指在法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则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条款为我国法律中关于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定,但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对权利人究竟产生何种性质的法律后果,则语焉不详。本文将对目前通行的“胜诉权消灭说”进行研析,探讨其不足,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抗辩权发生说”的合理性。

关 键 词:胜诉权 抗辩权 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当事人 请求权 

分 类 号:D923.1[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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