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解决方案——兼论《电子签名法》的局限性  被引量: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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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高富平[1] 俞迪飞[1] 

机构地区:[1]华东政法学院

出  处:《法学》2004年第11期89-98,共10页Law Science

摘  要:电子商务发展的最大法律障碍是如何解决电子记录等同于纸面证据的问题 ,直到目前为止 ,我国尚未妥善解决这一法律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 8月 2 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旨在确立电子商务领域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 ,进一步规范电子签名相关行为。但是笔者认为 ,电子签名或数字签名技术的应用存在不少局限性 ,电子签名并不是解决数据电文效力的唯一技术手段 ,其关键在于将“功能等同法”的三个原则吸收到证据法 ,建立如何认定电子记录为有效证据的规则。

关 键 词:电子记录 纸面证据 解决方案 《电子签名法》 数据电文 法律制度 《合同法》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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