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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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中国外汇管理》2004年第12期64-65,共2页Foreign Exchange

摘  要: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进口付汇核销操作手续,妥善处理因历史遗留或客观原因造成的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数据,提高进口付汇核销的工作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进口付汇逾期未核销备查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见附件)。现将《规定》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关 键 词:国家外汇管理局 进口付汇核销 备查管理 2004年10月17日 

分 类 号:D922.28[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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