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构建:反酷刑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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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光贤[1] 

机构地区:[1]上海交通大学

出  处:《法律适用》2004年第12期24-28,共5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联合国《禁止酷刑公约》第15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应确保在任何诉讼程序中,不得援引任何业经确定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但这类口供可用作被控施用酷刑者刑讯逼供的证据。”此即缔约国排除以酷刑取得的口供的义务。根据这一规定,以酷刑取得的口供,应当在任何诉讼程序、特别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排除使用,除非是用来证明施行酷刑者存在酷刑行为。现代社会各国在其刑事诉讼法中一般都具有成文的或不成文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关 键 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禁止酷刑公约》 证据制度 自由裁量权 证据效力 

分 类 号:D99[政治法律—国际法学] D915.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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