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的补偿机制探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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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岳恒[1] 李政[1] 王丽艳[1] 

机构地区:[1]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北京100011

出  处:《水利发展研究》2004年第11期36-39,共4页Water Resources Development Research

摘  要:我国存在两种性质的调水工程,这两种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经济效益带来的影响有正影响和负影响,负影响就是造成的经济利益损失。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必须符合补偿依据和补偿条件,按照补偿原则进行。在确定补偿方案时,要根据调水工程的权属关系、投融资结构,已建工程的性质、使用年限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补偿可以考虑经济补偿方案和其它变通措施。补偿的承担方为政府和调入区,但实际上,用水户往往是补偿的最终承担者,补偿资金的来源有三种。鉴于我国调水工程对已建工程的补偿问题缺乏法律规范,文章提出了法律和政策建议。

关 键 词:调水工程 补偿机制 已建工程 影响 机制探讨 

分 类 号:TV213[水利工程—水文学及水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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