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征信管理急需明确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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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郑晓[1] 杨宝民[1] 张继萍[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白城市中心支行,吉林白城市137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4年第11期90-90,共1页

摘  要:1.《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适用性缺乏依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是依据修改前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制定的。“办法”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是人民银行信贷系统管理的重要依据,是信贷系统数据质量的重要保障。修改后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办法”显然已不适用。新的人民银行法没有赋予管理信贷征信业的职责,同时,也没有赋予对违反信贷征信管理行为的检查权。国务院批准的人民银行其它职责中对“办法”尚无解释说明,同时,对信贷征信管理也没有可操作的规定。《行政许可法》对征信管理的监督检查也无许可规定,如果沿用“办法”实行检查处罚权,人民银行难免处于诉讼纠缠之中。

关 键 词:银行 信贷管理 信贷登记 行政许可法 中国 

分 类 号:F832.4[经济管理—金融学] D922.1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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