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规范与我国当今商事规范整合  被引量:2

On Integration of International Business Regulations and Modern Business Regulations in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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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国炎[1] 周刘金[1] 

机构地区:[1]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上海200020

出  处:《政治与法律》2004年第6期48-52,共5页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摘  要:WTO《服务贸易总协定》仅为原则性的精神,它必须由具体的可操作性内容或立法机构赋予的强制执行力组成。尽管我国政府或立法机构已经在法律的改革、制订、修正等方面已经作出巨大努力和工作,并对原有的或现有的商事规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或修正,但我国各界还应在理念方面需要更新,需要引进合理的法律机制,需要将这些合理的机制与我国国情相结合,构建一个既符合国际社会,也符合中国社会的市场秩序和法制。

关 键 词:立法机构 国际商事 强制执行力 中国 国际社会 法律机制 法制 修正 国情 原则性 

分 类 号:D922[政治法律—法学] D99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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