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精神病鉴定中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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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吴国娟[1] 

机构地区:[1]上海市公安局安康医院200434

出  处:《河北精神卫生》2003年第1期76-78,共3页

摘  要:在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中对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一般采用三分法,即有、无、限定,对前二者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没有相应明确法律规定,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增加了难度。本文通过对95例鉴定被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案例作些讨论,与同道们一起商榷。

关 键 词:刑事责任能力 司法精神病鉴定 限定 法律规定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 实际工作 案例 商榷 增加 三分法 

分 类 号:R812[医药卫生—放射医学] D919.3[医药卫生—临床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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