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区际工业产权制度的冲突及其协调——兼论TRIPs协议对我国的影响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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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雪忠[1] 柳福东[2] 陈蓉 

机构地区:[1]华中科技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4 [2]广西大学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4 [3]加拿大Concordia University

出  处:《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17-24,共8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在“一国两制”下的中国 ,将存在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四种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而又相冲突的工业产权制度。这些冲突涉及申请人条件、发明新颖性判定、优先权、向外国人转让专利权、区际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中的代理要求、涉外申请途径和优先权等方面。由于祖国大陆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均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 ,该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 )将对中国诸区域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产生重要的影响。我国区际工业产权制度的协调应以协调申请制度和统一实体法为最终目标。

关 键 词:工业产权制度 中国 祖国大陆 协调 申请人条件 香港 中国 区际 TRIPS协议 优先权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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