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判与重构——地方人大“宪法监督权”研究之反思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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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任喜荣[1] 

机构地区:[1]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吉林长春130012

出  处:《法商研究》2003年第1期33-41,共9页Studies in Law and Business

摘  要:对地方人大宪法监督权问题的现有研究 ,主要采取的是功能主义的分析模式。这一分析模式的着眼点是如何使宪法典对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原则性建构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效性。这种分析基本上是一种静态的分析 ,它过于关注规范层面的宪法监督制度建设的技术性因素而忽视其他因素 ,并且对公共权力配置背后的利益、目标、价值缺乏深入的法理分析。因此 ,有必要采取一种新的研究框架 ,即不仅仅从制度规范出发 ,而且从作为国家权力对立面的个人权利出发、从影响权力配置的各因素及其发展变化出发、从新的社会需要和社会理念出发 ,具体包括民主目标分析、地方利益的财政经济分析、限权功能分析、人与制度的互动关系分析等方面。

关 键 词:宪法监督制度 地方人大 限权 宪法典 法理分析 公共权力 国家权力 财政经济 分析模式 技术性因素 

分 类 号:D921[政治法律—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D624[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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