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让人代拟重要法律文书的现象亟待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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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红印 

出  处:《人大建设》2002年第1期35-35,共1页

摘  要:最近,我们在检查卷宗中发现,一些法官因图省事,随意让书记员、来院实习的法律院校的学生或其他法官代拟审理报告、判决书等重要法律文书。笔者认为,这种现象十分有害,应尽快纠正。法官让人代拟重要文书,一是有悖于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规定,只有助理审判员以上职称的法官才有裁判案件的权力,书记员或法院其他临时工作人员不能对案件进行裁判。而让书记员或他人代拟重要文书,实质上是将裁判权'下放'或'转移',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该说是一种违法行为。二是不利于提高法官的水平。法律文书是反映案件审判过程、显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的标志。法律文书制作的好坏,直接反映着一个法官的文字功底、法学水平和裁判能力。制作法律文书,无疑能提高法官的理论水平和裁判素质。而让人代拟法律文书,法官就失去了这方面的机会。

关 键 词:法官 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执法水平 当事人 

分 类 号:D92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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