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对象认定中的争议问题研究  被引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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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龚培华[1] 王立华[1] 

机构地区:[1]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出  处:《法学》2004年第12期83-90,共8页Law Science

摘  要:债权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贪污犯罪所及数额可以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贪污债权既遂标准应采“控制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 ,借企业改制之机隐匿国有资产 ,待企业改制完成后归改制企业所有的 ,可以被其隐匿的财产或被其实际转移的财产数额认定犯罪数额。国有单位的使用权房可以成为贪污罪的对象。

关 键 词:贪污罪 隐匿 债权 数额认定 贪污犯罪 既遂标准 职务便利 企业改制 国有单位 国有资产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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