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合同法》的司法解释看我国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  

Legislative choice of the behavior of thing seen from judicial explanation of ' contract law ' of our count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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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建华[1] 王洪斌 

机构地区:[1]铁岭师专 [2]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出  处:《辽宁师专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131-132,共2页Journal of Liaoning Teachers College(Social Sciences Edition)

摘  要:我国《合同法》的司法解释,明确了我国物权法上采纳了物权行为制度,该文从物权行为的独立性、物权行为的公示要件主义以及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的法律意义,阐述了我国物权行为的立法选择。

关 键 词:物权行为 债权行为 登记 公示 公信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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