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讲座(17) 第十讲 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制  

Lectures on Multimodal Transport (17) --Session10 Liability Limitation of 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s(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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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泉水 

出  处:《集装箱化》2004年第11期42-43,共2页Containerization

摘  要:虽然这些事实都有利于索赔货方的举证,但是索赔货方却不能不注意到多式联运经营人常会在多式联运单证中加入一些类似在托运人装箱或托运人接受多式联运经营人提供的集装箱时未提出任何异议的条件下,承运人对集装箱状况是否良好不负责任的免责条款.尽管这种免责条款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其有效性是有疑问的.这是因为有些有关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如海牙规则,虽然并没有关于集装箱运输的规定,但是如果把集装箱视同运输工具载货部位(船舱)的一部分,就应满足适货的要求.因此,在海牙规则下,不仅未谨慎处理使集装箱适货是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尽的义务,不能免责,就是因为所提供的集装箱的类型不恰当,使承运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免责的条款,也是无效的.

关 键 词:多式联运 联运经营 赔偿责任 索赔货方 集装箱运输 

分 类 号:D996[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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