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医疗过错责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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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徐洪新[1] 潘永久 

机构地区:[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江苏南京210024

出  处:《中国司法鉴定》2004年第A01期66-67,70,共3页Chinese Journal of Forensic Sciences

摘  要: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存在不明确医疗过错、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病人的知情权、过份强调医疗的高风险性、过分强调疾病对后果的影响、过份强调医方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在组织鉴定的做法上也存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签名及网络鉴定、异地鉴定不能被采纳、鉴定时间过长的不足。本文通过医疗纠纷案件在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时存在的不足,讨论如何开展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设想如下:一是树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鉴定结论的司法理念;二是树立医学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唯一鉴定机构的司法观点;三是明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处理医疗纠纷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唯一、主要证据;四是建议分别建立行政处理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不同医疗纠纷鉴定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并完善鉴定体系。在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建立鉴定人名册,建立高级医学专家名册库,并开展培训,使所出具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

关 键 词:医疗过错 诉讼阶段 鉴定人 人民法院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责任 司法理论 医学会 医疗纠纷 病人 

分 类 号:R197[医药卫生—卫生事业管理] D922.16[医药卫生—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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