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一般债权质权——兼评担保法第七十五条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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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施付阳 

机构地区:[1]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郑州450003

出  处:《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158-160,共3页Journal of Henan Administrative Institute of Politics and Law

摘  要:担保法第七十五条列举了可质押的各项权利,但其第(4)项规定的"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在实践中容易引起争议,因此,应明确可质押的权利范围。一般债权也是权利,亦得成为权利质权之标的。一般债权和其他权利在表现形式和行使方法上有明显区别,作为权利质权之标的应有自己的成立及构成要件,担保法未作规定属立法缺陷,应予修改和完善。

关 键 词:权利 权利质权 一般债权质权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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