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海商法》对船舶所有权取得对抗条件规范的缺陷  被引量:3

作  者:徐孝先 

机构地区:[1]大连海事法院研究室

出  处:《中国海商法年刊》1993年第1期356-362,共7页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摘  要:船舶所有权取得的对抗条件,是指法律赋予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基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取船舶所发生的所有权关系,并受国家强制力保护排除他人干涉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地说,就是法律规定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才能取得对船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船舶所有权取得的法律制度,是调整船舶所有权关系,确认船舶归属的重要规范。

关 键 词:《海商法》 船舶所有权 对抗条件 中国 船舶登记制度 原始取得 继受取得 《民法通则》 

分 类 号:D922.29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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