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最高:判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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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思想工作论坛》2004年第12期16-16,共1页

摘  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硷察院联合出台的司法解释规定,色情网站的实际点击数如果达到25万次以上,将被视为“情节特别严重”,

关 键 词:出台 点击数 电子信息 规定 实际 联合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解释 色情网站 情节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713.8[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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