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养费能否列入船舶优先权范围——对最高法院一则司法解释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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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杰[1] 刘一展[1] 

机构地区:[1]浙江大学,浙江310028

出  处:《中国水运》2004年第10期49-50,共2页

摘  要:通过对船舶优先权概念、法律特征的分析,从船舶优先权适用的地域范围和船舶优先权的客体两方面,对航道养护费的缴付请求能否适用船舶优先权提出质疑。

关 键 词:船舶优先权 最高法院 司法解释 适用 法律特征 地域范围 客体 航养费 质疑 概念 

分 类 号:U617[交通运输工程—船舶及航道工程] D922[交通运输工程—船舶与海洋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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