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诉讼和解制度的改革对重构我国法院调解制度的意义  被引量:4

Reform of German action settlement system and its significance on restructuring of China's legal conciliation sys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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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方晓阳[1] 陈玉珍 

机构地区:[1]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3300 [2]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福建云霄363300

出  处:《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3期45-48,共4页Journal of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s)

摘  要:2 0 0 2年 1月 1日 ,德国《民事诉讼改革法》正式生效并产生了巨大影响。在这次以激励效率、增加透明度为鲜明价值取向的民事诉讼法改革中 ,以低成本、高效率为特点的诉讼和解制度成为消除诉讼迟延、缓解司法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武器 ,其意义和地位获得空前的瞩目和提升。德国的和解制度与我国法院的调解制度有许多共同点 。

关 键 词:诉讼和解 国法 法院调解制度 司法资源 和解制度 民事诉讼法 生效 改革 德国 中国 

分 类 号:C913.13[经济管理] D925[社会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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