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行政听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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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邵震宇[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2001级法学硕士

出  处:《咨询与决策》2004年第10期76-76,共1页

摘  要:一、行政听证种类在行政法上,听证一般有两种形式:正式听证和非正式听证。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和作出行政裁决时,举行正式的听证会,使当事人得以提出证据,质证和询问证人,行政机关基于听证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非正式听证指行政机关在制定法规或作出行政裁决时,只须给予当事人口头或书面陈述意见的机会,以供行政机关参考,行政机关不须基于记录作出决定的程序。

关 键 词:行政机关 行政听证制度 制定法 行政裁决 当事人 质证 行政法 法规 机会 决定 

分 类 号:C934[经济管理—管理学] D92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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