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撤销权中的第三人利益保护  被引量: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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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熊伟[1] 王华[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5年第1期114-120,共7页Law Review

基  金: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资助

摘  要:税收撤销权中存在税务机关、纳税人、第三人等当事人。第三人与税务机关之间本无任何法律关系 ,仅与纳税人之间存在财产交易关系。由于税收撤销权的行使 ,第三人从中得到的财产利益不复存在 ,从而成为其中最大的利益受损方。本文认为 ,税收撤销权保全税收债权的功能固然无可厚非 ,但是第三人的利益也需要尽可能地保护。为了防止税务机关滥用权利 ,侵害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税收撤销权不仅应当满足实体要件 ,同时也要遵循一定的程序规范。我国立法虽然对此有所要求 ,但实践中究竟如何解释和适用 ,人们在观念上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 ,非常有必要从第三人利益保护的角度 ,重新审视税收撤销权的内容。

关 键 词:撤销权 第三人利益 财产利益 实体要件 税收债权 行使 程序规范 税务机关 纳税人 交易关系 

分 类 号:D922.2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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