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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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哈尔滨税务》2000年第12期10-11,共2页

摘  要:一般解款和规定。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关 键 词:加工承揽合同 购销合同 规定 金额 划分 印花税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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