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锦龙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淮阴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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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季秀平[1] 滕威[2] 

机构地区:[1]淮阴师范学院法律系 [2]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出  处:《判例与研究》2005年第1期33-41,共9页

摘  要: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关 键 词:缔约过错责任 被保险人 投保人 纠纷案 保险利益 保险合同 告知 要求 人本 应对 

分 类 号:D922.284[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D923.6[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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