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NNAN轮滞期费纠纷案──掸单“合并条款”的效力及其他  

作  者:翁子明[1] 

机构地区:[1]广州海事法院

出  处:《中国海商法年刊》1994年第1期364-368,共5页Annual of China Maritime Law

关 键 词:MANNAN轮船 滞期费 民事纠纷 合并条款 法律效力 当事人 赔偿责任 卸货时间 

分 类 号:D996.19[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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