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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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丁岩[1] 李秀强[2] 

机构地区:[1]山东经济学院 [2]财政部驻山东专员办

出  处:《财政监督》2005年第2期61-62,共2页

摘  要:对合伙方式选择的分析 合伙制按照责任承担范围不同,可分为普通合伙制和有限责任合伙制。普通合伙制是我国选择合伙制的事务所最早实践的类型。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合伙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试行办法》的规定,由2名以上符合规定的合伙人,以书面协议形式,共同出资、共同执业,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设立的合伙事务所。

关 键 词:有限责任合伙制 普通合伙制 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设立 合伙人 理性选择 出资 债务承担 试行办法 责任承担 

分 类 号:F233[经济管理—会计学] D92[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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