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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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贾林青[1] 钟欣[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1期32-37,共6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曾几何时,着眼于破产还债公平清偿之单功能的传统破产制度,由于破产和解制度与公司重整制度的置人而变革为多重功能的现代破产制度。现代破产制度以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及经济的持续发展,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双重利益作为其价值取向,开创了破产法律制度发展的新纪元。我国新《破产法》草案即将提交全国人大审议,新《破产法》有望于近期出台,其间关于公司重整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的制订和完善意义重大,本文拟对此加以必要的探讨,作为引玉之砖。

关 键 词: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 《破产法》 全国人大 破产还债 清偿 企业 出台 公平 

分 类 号:D922.291.92[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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