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刑法定主义的变迁和刑法司法解释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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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凯石[1] 

机构地区:[1]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31

出  处:《南京政治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76-79,共4页Journal of PLA Nanjing Institute of Politics

摘  要:罪刑法定主义有形式的理解和实质的理解两种方式。早期的罪刑法定主义是形式的和绝对的,它反对司法者对刑法做任何解释。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站在法律正当性的立场上,赞同任何有助于个案具体正义得以实现的各种解释方法。现代的罪刑法定主义是以形式为主,兼顾实质的相对的罪刑法定主义,它要求刑法司法解释既要以实质的罪刑法定主义为基础,又必须符合广义的形式的罪刑法定主义的要求。

关 键 词:罪刑法定主义 刑法司法解释 司法者 

分 类 号:G112[文化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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