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国反托拉斯法“模糊性”的三大表现——从微软垄断案说起  被引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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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天习[1] 

机构地区:[1]武汉大学法学院

出  处:《法学评论》2002年第1期106-114,共9页Law Review

摘  要:美国反托拉斯法具有鲜明的“模糊性”特征 ,这突出表现在本身违法和合理分析、结构主义和行为主义、纯粹效果和利益平衡这三对原则的确立及交替运用上。本文透过一系列著名案例 ,对模糊性的这三个具体表现进行了深刻剖析 ,进而指出一个多世纪以来 ,美国反托拉斯法一直扮演着“变色龙”的角色 ,它是如此的模糊不清、变幻不定 ,以致于谁也无法看清它的本来面目。长达十年的微软垄断案在全球引起的巨大争议 ,就是这种模糊性的效应。因此 ,我们要透过这种效应深入研究美国反托拉斯法的模糊性 ,并把它与世界各国反垄断法的模糊度进行比较 ,从中吸取其精华 ,剔除其糟粕。作者认为一部法既不能过于明晰 ,也不能过于模糊 ,主张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 ,确定我国反垄断法恰当的模糊度。千万不能制定一部极度模糊的反垄断法。

关 键 词:反托拉斯法 反垄断法 微软垄断案 利益平衡 确立 违法 十年 美国 效应 模糊性 

分 类 号:D971.222.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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