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损害赔偿制度比较研究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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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白铭[1] 

机构地区:[1]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100088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06-109,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违约救济一词来源于英美法系,相当于大陆法系的债务不履行,依《布莱克法律辞典》的解释,救济一词指实现权利,防止或补偿权利侵害的手段以及运用这些手段的权利。损害赔偿作为违约救济一种最重要的补救措施,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地位是不同的。在大陆法系,债的效力就是强迫债务人履行其所承担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自愿履行,法律则提供强迫其履行的手段。只有当这些手段由于某种原因不能使用或无效时,才产生不履行问题,这时,法律提供损害赔偿作为替代方法。这一主张构成了大陆法系违约救济以实际履行为主的基础,损害赔偿则是第二位的补救措施。例如,根据《德国民法典》的规定,不能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不足赔偿债权人的损害时,义务人应以金钱赔偿债权人。

关 键 词:大陆法系 违约救济 损害赔偿 不履行 英美法系 债务人 债权人 偿债 手段 法律 

分 类 号:D996.1[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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