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责任问题研究  被引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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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葛延珉 马强[2] 

机构地区:[1]大连市人民检察院 [2]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116012

出  处:《当代法学》2002年第12期158-160,F003,共4页Contemporary Law Review

摘  要:近现代社会,由于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工业革命的影响,汽车已得到广泛的使用,成为城市的主要交通工具。然而,汽车的发明和广泛使用,不仅给人类带来利益,同时也带来祸害,与汽车拥有量增加结伴而生的是交通事故的增加和损害赔偿案件的大幅度上升。道路交通事故直接危害着千万人的生命,并造成巨大的公私财产损失,已经成为十分严重的社会问题。正如此,汽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成为侵权行为法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1991年前,人民法院处理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要是参照《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1991年后,主要适用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称《办法》)。

关 键 词:汽车交通事故 损害赔偿 侵权行为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人民法院 适用 《民法通则》 城市化进程 增加 拥有量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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