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之分析——由浙江腐败“名托”被判刑所引发的思考  被引量:17

The Analyses of the Limitation of the Crime of Introducing Bribe and Offering Bribe and the Accomplice of Taking Brib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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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朱铁军[1] 

机构地区:[1]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出  处:《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1期41-44,共4页Chinese Criminal Science

摘  要:本文以浙江腐败“名托”赵某被判刑作为引子 ,研究介绍贿赂罪与行贿、受贿共犯界限问题。通过论证 ,笔者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是一种行贿、受贿的帮助行为。我们没有必要 ,也不可能将两者进行区分。

关 键 词:受贿 介绍贿赂罪 判刑 共犯 行贿 腐败 帮助行为 界限 区分 论证 

分 类 号:D924.3[政治法律—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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