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率及利息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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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周来望 

机构地区:[1]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武汉办事处

出  处:《财政监察》2002年第2期40-40,共1页

摘  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收购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利率及利息管理,目前仍然执行的是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制定的政策,并沿用国有商业银行的管理办法。由于现行政策和管理办法没有充分考虑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经营对象的特殊性,因而在实际执行中遇到一定的阻力和困难,需要对其进行针对性地调整。首先,国家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贷款债权,包括本金、收购时的表内表外利息和收购后滋生的利息进行整体追偿,执行国家统一利率政策,即①贷款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计算利息;②挤占、挪用和逾期的贷款执行加罚浮动利率;③应收利息计算复利。按此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全额计算债务人利息,但实际结果是算得多,而收得少。尽管客户贷款挤占挪用成份很大,且绝大部分贷款已逾期,按规定应该加罚和上浮,但实际执行到不了位。此外,

关 键 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利率 利息管理 管理制度 中国 

分 类 号:F832.39[经济管理—金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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