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晚唐五代敦煌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兼论归义军政权的赋税制度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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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苏金花[1] 

机构地区:[1]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所

出  处:《敦煌研究》2000年第3期153-159,共7页Dunhuang Research

摘  要:晚唐五代,敦煌寺院僧侣要向世俗政权缴纳基于土地的各类赋税,但仍然享有免除基于人身的各种徭役的优待。作为合法的“百姓僧”,他们既享有乡司百姓的请地纳税和权力与义务,又仍旧保留了僧人免纳身役的经济特权。敦煌僧人交纳地商税,是唐代两税法后寺院僧人丧失免纳正税特权在敦煌地区的具体表现,同时又具有敦煌当地浓厚的地域色彩。两税法以来僧侣免赋特权的进一步丧失,既是僧人私有经济高度发展的结果,又是整个封建社会历史的折射。

关 键 词:晚唐五代 敦煌僧侣 免赋特权 赋税制度 

分 类 号:K242.4[历史地理—历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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