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索规则说明:AND代表“并且”;OR代表“或者”;NOT代表“不包含”;(注意必须大写,运算符两边需空一格)
检 索 范 例 :范例一: (K=图书馆学 OR K=情报学) AND A=范并思 范例二:J=计算机应用与软件 AND (U=C++ OR U=Basic) NOT M=Visual
机构地区:[1]庆大学法学院
出 处:《重庆社会科学》2005年第2期92-95,共4页Chongqing Social Sciences
摘 要:近几年来,物业管理在我国得到了迅猛的发展,但同时也反映出诸多的问题。本文着重针对物业管理过程中所涉及的相关主体,结合当前的热点问题,对各个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法律地位的界定以及权利义务的确定,进行了较为详尽的阐述,明确提出只有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才是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最直接的当事人,业主主要通过业主大会行使自己的权利,但业主委员会并不能因此成为诉讼主体,对目前有的地方认可业主委员会独立诉讼主体的做法提出了不同的看法。此外,文章还就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业管理的关系,逐一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关 键 词:物业管理公司 业主委员会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业主大会 看法 发展 物业管理法 诉讼主体 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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