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保险金归属纠纷应以合同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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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杨映莉[1] 陈冬生 

机构地区:[1]红河学院,云南蒙自661100 [2]云南盟志律师事务所,云南蒙自661100

出  处:《保险研究》2005年第2期82-83,共2页Insurance Studies

摘  要:保险法律关系是依保险合同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处理保险金归属纠纷,应以保险合同为依据。本案中,矿冶公司以为职工投保的目的是降低经营风险为由擅自变更其为受益人的行为无效;法院所谓因工死亡职工“保险待遇不能双重享受”的判决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关 键 词:保险金 判决理由 保险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 纠纷 法院 无效 因工死亡职工 投保 经营风险 

分 类 号:F840[经济管理—保险]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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