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理标志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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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罗政[1] 姜敏[1] 

机构地区:[1]江西宜春学院

出  处:《商场现代化》2005年第1期59-60,共2页

摘  要:作为一种知识产权,"地理标志"及其保护制度是逐渐完善和发展起来的.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对"原产地名称"和"来源地标志"两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给予了规定.法国于1919年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我们当前所探讨的地理标志及其保护问题则大多是基于1994年签订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内容而来的,国际社会对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视也基本是从签订Trips协议开始的.尽管在国际条约和各国国内法上,"地理标志"和"原产地名称"以及"来源地标志"等相关概念从含义,以及范围上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地理标志"已经成为被广泛接受的一种知识产权.

关 键 词:地理标志 原产地名称 保护问题 签订 巴黎公约 保护方式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WTO 来源地 发展 

分 类 号:F203[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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