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江河道砂石开采权拍卖行为引起的法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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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权衡[1] 

机构地区:[1]江西省九江市国土资源局

出  处:《国土资源》2005年第2期42-44,共3页Land & Resources

摘  要:据2005年1月10日<人民日报>报道,"禁采了4年江砂的长江安徽段开始逐步开禁,首例江砂开采权拍卖日前以2268万元的天价拍出."此举既能减少长江河道内的砂石及其开采活动对长江河势稳定、防洪和通航安全的不利影响,又能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建筑材料,还能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可谓一石三鸟.但喜庆之余,尚存疑虑.拍卖长江河砂开采权的法律依据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及<河道管理条例>、<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规定的"河道采砂许可制度"是否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下简称<矿法>)存在法律冲突?我们应当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关 键 词:开采权 拍卖行 长江河道 国家财政收入 不利影响 增加 开采活动 河势 砂石 防洪 

分 类 号:D922.6[政治法律—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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