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瑕疵的法律救济——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的有关规定  被引量: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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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富博[1] 

机构地区:[1]最高人民法院

出  处:《法律适用》2005年第2期78-81,共4页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摘  要:不动产登记瑕疵是指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物权状况与实际权利不相符合的事实状态,包括错误登记和漏记两种情况。在实践中,因登记申请人的故意或过失,或登记机关的工作疏忽等情形,不动产登记错误或疏漏较为常见。在物权变动采公示公信原则的立法例中,基于公信所具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及保护善意相对人效力,不动产登记瑕疵使不动产实际权利人的权利随时面临丧失或受损害的危险。

关 键 词:不动产登记 瑕疵 物权法 立法例 公示公信原则 权利推定 善意相对人 簿记 登记机关 漏记 

分 类 号:D923.2[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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