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票据抗辩限制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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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刘联恒[1] 

机构地区:[1]武警工程学院基础部,陕西西安710086

出  处:《武警工程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28-30,共3页Journal of Engineering College of Armed Police Force

摘  要:票据法在规定票据抗辩制度的同时,为了保证票据快速、便捷地流通,以促进商品贸易的发展,基于衡平原则,又设立了票据抗辩限制制度。票据抗辩限制旨在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应当谨慎使用。各国从立法上对票据抗辩限制的条件都做了详细的规定,我国也采用国际通行的做法,认为在排除了对物的抗辩、取得票据时支村了合理的对价、持票人为善意、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条件下,票据债务人不能对该持票人进行票据抗辩。

关 键 词:票据抗辩限制 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 重大过失 对价 衡平原则 票据抗辩制度 条件 商品贸易 流通 

分 类 号:N09[自然科学总论—科学技术哲学] D922.287[政治法律—经济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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