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人独立责任——兼评全国人大法工委民法草案相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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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税兵[1] 

机构地区:[1]北京大学法学院03级博士生

出  处:《北京大学研究生学志》2003年第4期95-103,共9页Graduate Students' Journal of Peking University

摘  要:法人独立责任是我国民法上独有的概念,其实质为公司法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一种投影和扩张。《民法通则》基于特定社会经济背景的需要,将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作为法人的成立要件进而演变为法人之基本特征。全国人大法工委提高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全面照搬具有显著逻辑错误和制度缺陷的《民法通则》法人独立责任条款,将使得以合伙企业为载体的交易行为逸出于法人整体制度之外,成为阻碍我国法人制度进一步发展的禁锢。

关 键 词:法人独立责任 全国人大 《民法通则》 民法草案 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 股东有限责任制度 特定 阻碍 演变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D9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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