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明确业主委员会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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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处:《住宅与房地产》2005年第2期58-58,共1页Housing And Real Estate

摘  要:2005年1月1日起实行的《福州市物业管理若干规定》对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条件及法律地位给予了明确: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中,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或者首套房屋交付使用满两年的,经10%以上业主或者建设单位书面提议,在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会同建设单位、业主代表组成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

关 键 词:业主委员会 建设单位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入住 物业管理 业主大会 乡镇政府 成立条件 代表 街道办事处 

分 类 号:F299[经济管理—国民经济] F29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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