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金融法律制度变革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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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张东生[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银行安泽县支行,山西安泽县042500

出  处:《金融参考》2003年第1期104-105,共2页

摘  要:一、美国金融体系的构成及金融法律框架 美国金融体系从监管的角度来说,可分为两部分:监管系统和被监管系统。监管系统中,负责银行监管的机构除各州各自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州银行的监督外,联邦级还有三个监督管理机构并存,它们是:联邦储备系统、财政部货币监理局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证券业监管的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被监管系统中,银行类包括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及信用联合社等。证券类机构包括投资银行、

关 键 词:监管系统 商业银行 金融体系 储蓄银行 存款保险公司 联邦储备系统 联合社 金融法律制度 并存 监督管理机构 

分 类 号:F832[经济管理—金融学] F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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