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刑事法治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协调的几点初步探讨  被引量:24

Preliminary Comment on the Coordination between the Development of Rule of Law in China and 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Corru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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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赵秉志[1] 

机构地区:[1]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2

出  处:《法学杂志》2005年第1期16-20,共5页Law Science Magazine

摘  要:《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世界范围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提供了一个更为有效的法律机制。结合公约规定,我国应当对现行《刑法》中相应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修改和完善;在刑事诉讼法律制度中应当引入控制下交付以及监视、特工行动等特殊手段;在反腐败的国际合作与区际合作方面,也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

关 键 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 刑事法治 法律机制 腐败犯罪 区际 刑事诉讼法 交付 中国 合作 协调 

分 类 号:D924[政治法律—刑法学] D99[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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