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空难赔偿法律制度的若干问题  被引量:2

Analysis of Legal System on Air Desaster Compens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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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王倩[1] 

机构地区:[1]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出  处:《中国民用航空》2004年第12期55-57,共3页China Civil Aviation

摘  要:已推行了70多年的《华沙公约》体系已经不适应时代的要求,需要进行修改。目前,我国只有国际航线按《华沙公约》体系赔偿,国内航线则适用国内相关法律法规。国际公约与国内法的并轨,任重而道远。国内航空运输,按照国内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国内航线的赔付标准需要提高。我国国内航线的中外旅客赔偿标准原则上一致。国际航空运输的赔偿金额应以客票上的“旅客须知”或“运输条件”所援引的法律规定为准。如果涉及侵权,不仅赔偿数额大,理赔过程也相当复杂。对平等生命的赔偿金额的计算结果也有时会有所差异。保险意识显示了一个人的责任心,显示了他对生命的珍视和对家人的关爱。

关 键 词:国内法 《华沙公约》 赔偿金额 赔偿法 赔偿数额 国际公约 适用 国内航线 旅客 中国 

分 类 号:D923[政治法律—民商法学] F562[政治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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